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现住邢台市襄都区**城**平房。2018年12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位于邢台市襄都区**城**平房内的自己家中容留胡某某(外号“可可”)吸食其提供的毒品三次。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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