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宿舍**栋**室,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于2018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月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移送本院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琼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
琼海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2020年7月9日、10日,三次容留“黑某某”(在逃)、黄某某(另案处理)在自己驾驶的车上吸毒。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2020年7月9日晚至7月10日早,王某某容留黄某某在自己驾驶的英菲尼迪牌越野车上吸毒的事实,无法证实王某某曾在2019年10月容留“黑某某”和黄某某吸毒以及2020年2月下旬容留黄某某吸毒。
本院认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已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且无再次退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一部手机发还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检察官:庞启程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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