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9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杭州**有限公司法人。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俞某某,由王某某提供毒品,二人在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开发区**区王某某租赁的**房间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5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俞某某,由王某某提供毒品,二人在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开发区都市**王某某租赁的**间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5月2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俞某某,由王某某提供毒品,二人在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开发区**小区王某某租赁的**房间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上述事实,有扣押物品清单,称重、取样笔录,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人俞某某、莫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