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系甘肃省**医院脾胃科医师,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室,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渭源路派出所接兰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派警,由民警任某某带领辅警马某某、司某某前往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长城建国饭店门前,欲对醉酒男子王某某进行救助,期间,在处警人员询问、劝说王某某配合处警人员联系其亲友,以便能够护送其回家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处警民警任某某左胸部击打一拳,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随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处警人员控制。案发后,被害人任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考虑到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案发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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