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8********,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住红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7时至19时,在新乡市红旗区**小区门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民警处理其与物业纠纷时拒不配合,王某某用脚踹民警程某某;用嘴咬伤民警王某某右前臂和右大腿膝盖上侧。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其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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