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餐馆饮酒时孩子走丢,王某某遂到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201户其前夫张某某住处砸门要求找孩子遭拒,王某某打砸张某某停在楼下的车辆,张某某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王某某为能继续找孩子,对欲将其带所调查的民警实施辱骂、撕扯、抓挠,致民警、辅警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民警、辅警所受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