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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2********,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住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花园**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荟溪城**火锅店吃饭时,因醉酒打砸火锅店内物品。该火锅店服务人员遂报警。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阳光派出所民警夏某某接市局110指令后带领辅警高某某、龙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到现场处理该警情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听民警劝阻撕咬辅警高某某裤腿,并将辅警肖某某手食指咬伤。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案发后具有自愿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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