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衡阳县**队工程监管股股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江**路**号**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7月2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上8时(全省酒驾行动日),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六中队指导员熊某某、民警阳某某、辅警宁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在西渡镇汇景名都地段设卡夜查。晚上8时45分左右衡阳县**监察大队停车位管理股股长曾某某骑一辆牌号为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帝龙广场往县党校方向行驶,行经该路段都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辅警宁某某递上酒精测试棒检测其酒精含量(37mg/100ml),随后熊某某拿来酒精检测仪要求其进行检测时,正好****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马某某、李某某步行路过,要求交警网开一面,并要曾某某不要进行酒精检测仪检测,造成多名群众聚集围观。交警大队六中队在无法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情况下,将曾某某带上湘*****警车赶往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样。马某某随后打电话将情况告诉曾某某主管领导刘某某。
12日晚上9点25分左右,在人民医院急诊科,交警大队民辅警在血样采集后在填表并装袋封存。在曾某某手执血样拍照时,衡阳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刘某某、王某某先后赶到现场,唆使曾某某不要采血、拍照。曾某某将血样捂在手中,王某某欲从曾某某手中将血样抢走,交警熊某某见状制止,三人共同用手抓住血样,并纠缠在一起,血样仍在曾某某手中。交警熊某某警告其妨碍执法是违法行为,并要求曾某某交出血样。曾某某从背后偷偷将血样递给王某某,王某某拿到血样后放入口袋,边打电话边往医院外跑。交警大队熊某某、罗某某二人连忙去追王某某,陈某某、胡某某二人在急诊科抽血处看护曾某某。交警大队民警熊某某、罗某某在急诊室门口的献血车旁追到王某某,并将其控制,其中罗某某紧紧抓住王某某的皮带,遭到王某某反抗。这时衡阳县城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申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赶到衡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门口,刚好看到交警抓住王某某,以王某某未酒驾为借口要求交警放人,并采用推搡、纠缠方式造成王某某脱离交警控制。其中申某某为了帮王某某摆脱交警控制,将罗某某拖拽至献血车旁,用右手掐罗某某脖子,让罗某某背靠献血车上,罗某某最终放开了王某某。此过程中王某某趁机将血样又转移给马某某,马某某将血样丢在医院花坛。曾某某见人多也想趁机溜走,被辅警陈某某、胡某某拖住,双方发生拉扯一直到人民医院西侧停车坪,但曾某某一直被辅警陈某某、胡某某控制,这时马某某、申某某、李某某等人看到曾某某被交警控制,也上前去阻止交警把曾某某带上警车,熊某某、罗某某也上前去帮忙控制局面,在劝阻无奈的情况下胡某某拨打110请求支援。在拉扯过程造成交警大队女辅警胡某某、熊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受伤。县公安局巡特警出警赶到后,将曾某某带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
当日晚上10时许在衡阳县公安局办案区,衡阳县**监察大队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几名工作人员趁执法办案区门打开时进入,唆使曾某某不要吹气不要去抽血。晚上10时10分左右,交警大队六中队中队长欧某某和机动中队6位民辅警准备再次带曾某某去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时,遭到衡阳县**监察大队马某某等多名人员阻止,场面一度混乱,交警大队民警只好从人民医院接护士到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提取血样,并继续完成整个执法活动。后经衡阳县**局领导赶到公安局大院将人员劝离,并配合做后续处理工作,降低社会影响。事发后,衡阳县**监察大队涉案人员多次主动到交警大队六中队赔礼道歉。
曾某某提取的血样送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浓度测定为75.37mg/100ml。6月12日,曾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和准驾不符,被交警大队治安拘留10天。女辅警胡某某伤势经衡阳市云集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解除。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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