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30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和阻碍执行职务于2020年6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合并治安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法律援助律师叶易雄,浙江泽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和阻碍执行职务被苍南县公安局合并处治安拘留二十日。当日9时许,苍南县公安局矾山派出所民警蔡某某和三名协警陈某甲、陈某乙、欧阳某某准备送王某某到苍南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在将王某某从派出所办案区带至大院时,王某某拒不配合,挣扎反抗、并用脚踢了一下协警陈某甲腹部,后致陈某甲倒地致伤,后被现场民警当场控制。经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体表多处皮肤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苍南县康宁医院医疗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行政前科移送材料;
2.证人证言:蔡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陈某甲的体表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陈某甲伤势鉴定意见书、王某某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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