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医务工作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自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1月5日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三元区**村**幢旁一巷子内,无故踢踹、损坏他人轿车,车主报警后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段某某、协警罗某某到现场处警。民警段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上前询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出言辱骂民警段某某等人并想离开现场,民警段某某上前劝说阻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就用拳头击打其胸口左侧一拳,民警段某某与协警罗某某合力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控制住并向所里请求增援。随后,增援民警赵某某等人到达现场,与民警段某某、赵某某一起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上警车前往城关派出所,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断辱骂、威胁民警。到达派出所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拒绝下车并踢踹警车车门及民警赵某某腿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带下车后因其严重醉酒,被带至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约束醒酒。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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