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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北湖区,户籍所在地、现住地郴州市北湖区**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7日因身体原因达不到羁押条件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2时许,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燕泉派出所接警后,依法将涉嫌打架纠纷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罗某某带至燕泉派出所调查,来到派出所后,王某某不但不配合调查,还对执法民警即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某进行辱骂、踢打。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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