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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小区。2019年7月17因寻衅滋事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沂水县长安中路外婆粥店内,酒后无故滋事。沂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张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处警时,拒不服从处警人员的劝阻,采用脚踢、手抓及揽脖子的方式将处警民警张某某等人打伤,并将张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执法记录仪等物品损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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