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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号**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某某、韩某某。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移送起诉认定:王某某于2010年向公安机关隐瞒、虚报真实身份信息,使用违规手段向公安机关申报虚假户口(刘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4113241981********),后该王某某使用虚假户口在中国工商银行贵阳中华路分行注册办理账号为24020045011********的储蓄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贵阳城北支行注册办理账号为:62170071000********的储蓄卡一张;中国银行贵阳市宝山南路支行注册办理账号为:62178628000********的储蓄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注册办理账号为:48359100*******、62536340********的信用卡二张;中国交通银行北京市顺义天竺支行注册办理卡号为:62225309********的信用卡一张;中信银行北京市方庄支行注册办理卡号为:62268801090********信用卡一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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