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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陂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38********,汉族,文盲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社区**街**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汉市森林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森林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9日、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本区王家河街白龙寺村火烧桥湾旺家山上,参加因病去世的妯娌刘某某下葬仪式时,顺便在相邻的地方为过世丈夫烧纸钱,引燃了旁边堆放的鞭炮,引发山林火灾,经灭火队员和群众合力扑救,当日下午16时许才将大火扑灭,火灾造成张某某和周某某承包的山林被烧。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林地面积5.2111公顷,有林地面积3.6797公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双方自愿调解并达成协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取得上述二被害人的谅解;王家河街长堰村村委、白龙寺村村委也对被害人王某甲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过失犯罪,同时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时年满75周岁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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