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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失火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组,无前科。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失火罪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补查证据需要,我院于2020年11月16日退回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在具体的着火点位置不确定,案发当天有多人上山,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起火灾一定是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造成,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构成失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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