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市昌邑区莲花养老院护工,住吉林市龙潭区**小区**门。因涉嫌失火,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失火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失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意见: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莲花敬老院护工,于2019年10月12日上午5时许,在吉林市昌邑区莲花敬老院值班时,因疏忽大意,导致负责看护的老人徐某某床上插排、电子蚊香等物品失火,致徐某某被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认定王某某涉嫌犯失火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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