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队**号。2015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其父亲王某乙名义在天津以693000元购买丰田陆地巡洋舰汽车一辆。2014年3月3日,王某某以王某乙名义在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现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该车抵押贷款490000元,庆阳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按揭车辆委托入户挂靠监管合同》等。王某某同意将该车挂靠在庆阳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并提供了购货单位为 “庆阳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机动车销售发票。2014年3月20日,庆阳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扣除24500元履约保证金、40000元合格证保证金及45920元费用后将379580元转入王某乙环县信用联社曲子帐户,王某某当日通过POS消费方式将378000元用于偿还王某丙借款。王某某未按约定办理登记挂牌,也未偿还按揭贷款,并失去联系,后由该公司为其向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
2014年5月13日,王某某以李某某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咸阳迎宾大道支行贷款485000元,陕西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该车登记在李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陕A*****,办理了抵押登记。李某某先后偿还贷款105864元。
2014年8、9月份,庆阳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闫某某找到王某某,将该车扣押,要求其偿还贷款,王某某向该公司偿还7万元后离开。至2017年3月2日,庆阳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王某某向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偿还贷款本金490000元,利息69695.63元。2014年9月25日,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庆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庆阳市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
2018年10月23日,陕西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追偿其作为担保人代王某某给中国工商银行咸阳迎宾大道支行偿还485000贷款本金及利息,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院将陕A*****车辆从庆阳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强制扣押。
案发后,王某某退还庆阳某某汽车服务有限闫宏涛30958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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