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邳州市四户镇**村4组325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7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田某某,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和2020年3月10日移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和2020年3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博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
2014年6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加入戚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诈骗团伙。2015年,王某某任该团伙为诈骗设立的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制衣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负责招聘服饰加工行业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理,利用上述人员的人脉资源,向服装加工厂等下订单,采用先支付少量订金,或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被害人交付完货物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并恐吓、威胁被害人放弃追讨货款。王某某共参与诈骗黄某某、陈某某等40多名被害人,骗取金额人民币36124230.79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5月3月和4月,戚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赵某某等人多次到被害人黄某某的园洲**制衣厂强抢货物,强抢未果;王某某还到车间将电闸多次强行关掉,致使一锅炉烧毁,并叫工人下班,阻碍黄某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敲诈勒索罪
2014年11月3日,戚某某、杨某某诈骗团伙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合同加工生产毛衣,并支付订金34000元,在吴某某交货后拒不支付货款,并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敷衍吴某某。吴某某多次到该团伙公司所在地索要货款后,该团伙仅支付部分货款3万元,并拒绝支付余下49229元货款。吴某某再次到该团伙公司收取尾款,遭到王某某恐吓。2016年春节后,该诈骗团伙转移经营场所,吴某某无法联系王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博罗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戚某某、杨某某等人实施合同诈骗而参与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财物损毁达2000元以上的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某的事实认定错误,吴某某在案发前已获得全部合同对价,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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