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旗,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在**银行兴安盟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龙卡信用卡,卡号:62596604********(授信额度50000元,后因存在信用风险降至25000元),王某某从2013年5月5日开始使用该卡透支消费。2015年2月27日用该卡最后一次消费金额31300元和17200元,合计48500元。2015年3月29日该卡开始逾期。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王某某于2015年7月3日还款20000元、7月6日还款2000元,其余欠款王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已经形成恶意逾期。在科右前旗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王某某迫于压力于2017年3月5日偿清了所有透支欠款。
本案在审理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信用卡诈骗案的定罪标准提高至50000.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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