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镇**村人,住本村**号,农民。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洪某某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镇309国道路边捡到一个名为曹某某的C1驾驶证,回家后将自己的照片贴在捡来的驾驶证上,变造出一个有曹某某驾驶信息王某某照片的C1驾驶证。2019年9月24日21时左右,王某某持变造后的驾驶证驾驶陕A*****小型轿车经过洪某某**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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