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0********,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原遂平县**镇**院院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已解除)。
本案由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1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8年1月13日和2018年3月2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担任遂平县***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镇**院采购药品的过程中,收受郑州汇丰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夏某某(已判刑)和邹某某(已判刑)给予的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88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他人回扣,数额较大,涉嫌受贿罪。但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主动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八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因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并有自首、立功情节,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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