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公诉刑不诉〔201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5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系汉台区**局工作人员。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5年2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2015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2015年4月7日退回 补充侦查,2015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0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责**家具城片区的地税征收工作。2007年王某某在工作中发现**家具城的孟某某、钱某某二人将租来的营业厅转租,未办理房屋租赁营业执照,也未按规定交纳房屋租赁税,王某某便要求孟、钱二人及时交纳转租房屋的税款。孟某某、钱某某二人为不交或少交房屋租赁税,从2008年开始,每年春节、中秋节,都以拜节为名义多次向王某某行贿,王某某均予以收受。2008年春节至2014年中秋,王某某收受孟某某直接贿赂或孟某某安排其业务经理王某乙贿赂共计人民币14000元;共收受钱某某贿赂人民币9000元及两条芙蓉王香烟、一条苏烟、一条硬中华香烟。综上,王某某共收受孟某某、钱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23000元,香烟四条,王某某将所得赃款、赃物全部用于日常开支。所得赃款已被本院依法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孟某某等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