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73********,户籍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园****,住户籍地。2019年4月12日,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当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思源,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王海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为一案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28日,本院将王海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张洪亮、佟燕等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起诉王某某涉嫌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重报,2020年11月27日,本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期间,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银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宁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王海任董事长)在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三期A区项目小区南门口西侧建造的二层楼房王某某作为赌博场所,对外称休闲会所茶楼。2014年11月至12王某某在茶楼内多次组织人员打麻将王某某每场抽头渔利1000元至1500元,累计抽头渔利5000元王某某以现金、车辆抵顶的方式支付了该茶楼的房租。在审查过程中,本王某某还有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王某某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已经法院判决并生王某某的个人犯罪行为,非王海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内的犯罪;有证宁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0万元并进行了大额支付,但这1000万元资金的性质当时未经任何司法机关认定,且该笔资金所涉及的账户也未被冻结,无证王某某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该笔资金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王某某收取该资金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了王海、徐辉(另案处理)、王振宁(另案处理)在被羁押期间得到照顾,冯某某受王某某指使向看守所民警送礼,涉嫌行贿的行为,经监察机关调查,认为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所以,银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王某某不起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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