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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村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2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于2019年11月13日22时50分许,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由通化市江南二桥方向往金厂镇方向行驶,行至滨江南路碧桂园小区附近时,与前方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吉E6968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陶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肇事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56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陶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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