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现住**市**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于2019年11月13日22时50分许,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由通化市江南二桥方向往金厂镇方向行驶,行至滨江南路碧桂园小区附近时,与前方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吉E6968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陶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肇事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56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陶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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