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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8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11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庄**号,现暂住温岭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浙JY****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城北街道双南路与石粘路交叉路口,在行驶至泽坎线7KM+900M处即温岭市城北街道南山闸**区**号前路段时,停车于驾驶座睡着。6月28日02时10分许,被温岭市城北派出所民警巡逻时查获,因涉嫌酒驾,即移交温岭市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三中队处理。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与血样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的车辆照片、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证人徐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天网监控视频照片截图及行车轨迹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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