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村**号,现住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新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岭路与交叉口西100米新岭路堤岭村村委会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9.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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