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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1Y***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光明区西环大道辉煌万家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30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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