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85********,土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寺,系**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许,王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N*****的小型客车从永靖县**镇**村**寺出发,到永靖县刘家峡镇**加气站,车辆行驶至永靖县**路段时被永靖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7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中王某某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未造成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