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7********,苗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住湖南省辰溪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朋友谢某某家中饮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辰溪县城****驶往大路口,途经五溪大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的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2.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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