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41963********,汉族,大学文化,麻城市***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住麻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家中吃饭并饮酒。当晚,王某某驾驶自己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准备到**镇街上购物。19时20分许,行驶至**镇**路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所抽取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1.8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刑事照片;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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