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港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青岛港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青岛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2时35分许,王某某驾驶鲁******号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疏港高架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在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4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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