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朋友在**大酒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23时许,王某某驾驶新N5****号**牌车,从**大酒店门前停车位行驶至停车场中央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