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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花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朋友在**大酒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23时许,王某某驾驶新N5****号**牌车,从**大酒店门前停车位行驶至停车场中央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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