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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王久文王某某,男,1969年7月12日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xxxx430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工作,家住长沙市雨花区桔园社区桔园路270号2栋603房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长房天翼未来城5栋2701房长沙市雨花区**房**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6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久文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久文王某某和家人在长沙市岳麓区含浦学士收费站附近长沙市岳麓区**附近的农家乐吃晚饭,晚饭期间王久文王某某喝了二两水井坊白酒。当晚22时20分许,王久文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2TH45湘******号牌小型汽车从长房天翼未来城小区地下车库出来,当车行驶至长房天翼未来城小区东北门时,被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王久文王某某带至长沙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0年6月1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理化)字【2020】1329号检验报告书显示王久文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王久文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久文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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