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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Z29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8****号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梨子园出发往津坪社区方向行驶,在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津坪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其本人身上多处擦伤的交通事故。经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5mg/100ml。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古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酒精呼吸检测单、行车路线图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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