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路**号楼**室(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A8W****号东风牌小型客车从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出发,途径文化路、龙门路,后沿龙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庆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抽血检测,王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94.67mg /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情节,血醇含量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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