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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4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望花区**街**栋**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16时许,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照的燃油二轮摩托车沿抚顺市望花区海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抚顺市望花区石油三厂门前时,将手扶自行车站立在鞍山路南侧路边的行人陈某某撞倒,致双方车辆受损、身体受伤。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97毫克/100毫升;涉案无牌燃油二轮摩托车的属性是机动车。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望花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王某某于2020年1月5日因病死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王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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