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71********,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路**号**房,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2时51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7Z****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江湾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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