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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2********1517,汉族,高中文化,一般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均为衡阳市珠晖区**街道**栋**号***户;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行驶至珠晖区**街珠晖区**小学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王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为120.8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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