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7********,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楼**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3时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蒙某市锦华路红河大道路口时,被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8.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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