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住**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6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轿车,在舟曲县**镇**路段,被舟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06月27日舟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20mg/100ml,王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