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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兰州市永登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8日刑事拘留,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7日22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永登县**镇**村由西向东行驶至2公里处时,被此处例行检查车辆的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13.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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