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8日2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新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司法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50.1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9号认定:王某某、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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