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88********,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住灵台县**镇**村**社**号。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0时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明锐”牌小型轿车,从灵都大厦楼下停车场出发,沿溪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溪河小区门前路段,被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检出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5mg/100ml,王某某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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