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潼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村*组,现住潼关县**镇***村*组。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潼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潼关县尚德路中段地摊鱼餐馆出发,行驶至潼关县双桥大街与和平路丁字口300米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遂对其提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6月15日,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88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过,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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