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皖M*****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西路十字路口以南约200米处时,被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88.1mg/100ml。
2020年5月11日,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情况查询证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前科查询证明、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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