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06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邵阳市**夜宵店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邵阳***站上高速,行驶至**高速1233km 50m邵阳**高速路边休息,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高速公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醉酒驾驶并开至高速公路,但在其意识到自己不能正常驾驶时,主动靠边停车休息,降低了其危险驾驶的社会危险性,且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