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宁远县太平镇太平村出发,途径嘉某某人民路天禧酒店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经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浓度分别为:113mg/100ml、114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嘉某某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2020年1月8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21时09分被嘉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