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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大厦**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鄂C****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郧西县郧西大道往东三街方向行驶,行至两府路与东三街交汇处时遇民警执法检查,王某某下车逃避,民警随即追赶王某某并要求其配合检查,王某某便返回配合检查,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5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郧西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10月17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96.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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