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95********,汉族,大专文化,宜昌**厂**,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相约至某酒吧喝酒直至次日凌晨。随后,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G“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从宜昌市西陵区陶珠路出发,沿本市沿江大道、石子岭路往夷陵区小溪塔方向行驶。当其行至夜明珠钢材厂附近时被交警执法人员查获,经采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6mg/100ml,经进一步抽取其血液检验,其血样乙醇含量值为9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视频;5.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