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94********,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学校**。出生地山东省单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9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苏B****U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钱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武商仙桃购物中心门前路段时,执勤的公安民警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5.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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